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左中法院:严格执法护权威 失范代理终悔悟
  发布时间:2024-10-31 10:14:06 打印 字号: | |



“今天我用不文明的语言对您进行了伤害,对此我向您表达诚恳的歉意,对您说声对不起。”近日,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因自己言辞、行为过激向法院执行法官作出道歉,并写下道歉信

执行过程中,在未提交相关证据情形下,被执行人想对案件进行执行回转,其代理人在与执行法官电话沟通交流中,言语激进,对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很是不满,要求必须回转案款,执行法官告知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执行回转立案,但代理人不顾法律规定和自身法律工作者身份,对法官进行侮辱和威胁,并无端造谣法官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利益输出关系,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然而,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及严肃的批评教育后,代理人对自己妨碍司法、扰乱司法秩序、藐视国家法律的行为深感后悔,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态度诚恳地向法官赔礼道歉并写下道歉信。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环,破解“执行难”,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配合。在法治社会,当事人或案外人如对法院的执行存在异议,应通过合法程序理性表达诉求,无理拒绝协助执行或暴力妨碍法官依法履职,将可能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