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和生存的基础,土地纠纷往往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秉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原则,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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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武某与被告包某因为做生意而相识,自2022年3月8日,原告武某开始陆续转账190万元给被告包某,让其帮忙处理委托事项(代为购买土地)。但被告未能完成全部委托,后续陆续向原告返还和抵偿了部分款项。在2023年1月17日最后一次返还9万元后,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包某尚欠原告武某15万元。但被告称剩余款项是原告给予其帮忙的好处费,不予以返还。原告认为虽然双方存在口头委托关系,但并没有约定委托费用,被告收取的15万元好处费没有法定事实和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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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本着涉农纠纷无小事的负责精神,当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经过详细的沟通询问后,双方提交证据均存在瑕疵,均不能形成证据优势,为此而产生争议。承办法官详细剖析案件情况,考虑到该案案情虽不复杂,但结合案件的特殊性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多做调解工作,化解双方心中的“积怨”。围绕土地转让的法定程序、土地流转的协议、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反复耐心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经过长时间的安抚劝说调解,双方逐步解开心结,对5万元中介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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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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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公民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在对土地进行流转的过程中,因土地承包而产生的中介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对于约定不明的条款,应加以解释和注明,以便后续出现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