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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中法院:“借名买车”惹纠纷 法院执行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4-05-28 10:12:32 打印 字号: | |

诚信要靠法律维系,法律要靠诚信遵守。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因借名买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执行人郭某某将一面印有“法律卫士,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执行局,并对执行法官张琦表示由衷感谢。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郭某某因对法律不熟知,用自己的名义在申请执行人处贷款购买了一台奥迪牌小轿车供第三人使用,车辆登记在郭某某名下,购车款27万余元,并约定贷款由第三人按月偿还。事后,由于第三人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将郭某某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郭某某应向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且多次向郭某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为防止个人征信受损及摄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郭某某主动带领执行干警找到第三人使用的涉案车辆。最终,经过执行干警5个多小时的努力,成功将涉案车辆扣押至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案得以圆满执结。被执行人郭某某表示通过此案了解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也将更加注自身诚信建设。

法官提醒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车辆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借名人所有,且由借名人支付购车款并占有、使用车辆的行为。“借名买车”对各方参与者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两条法律规定了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转让要遵循动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即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借名买车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于被借名人而言,如果车辆系贷款车,实际使用人不按时偿还贷款,登记车主还应对外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当车辆发生违章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作为车辆的权利登记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借名人而言,其虽然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可能产生车辆被登记车主抵押、出售等风险,如他人因其他纠纷被列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还会被查封、扣押。对于车辆出卖方,如明知他人为了规避法律政策购买车辆,车辆买卖合同还可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可能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因此,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责,因为不懂拒绝或者碍于情面,而将自己的征信借给他人使用,往往会造成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还容易演变成“出力不讨好”的两难局面。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