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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展播(三)
  发布时间:2024-05-08 09:41:55 打印 字号: | |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即日起,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开设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展播栏目,陆续刊登涉企业典型案例,旨在兑现胜诉当事人权利同时,平衡保护中小微企业正当发展权利,纾解中小微企业涉诉难题,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发挥宣传警示作用,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5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书》,被告乙公司向原告购买海福特牛,总价1058万元,双方约定了给付款项时间、交付问题、合同解除条件及相关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案涉全部牛交付于被告乙公司。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2023年10月12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对账协议书》,被告乙公司以现有海福特牛抵顶部分欠款,并约定剩余欠款给付时间及逾期责任,但其未履行对账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经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双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通过执行被告交付了海福特牛。但剩余欠款给付时间到期,被告仍未履行,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欠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处理结果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明确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事由,现被告乙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解除事由发生,原告甲公司作为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甲公司未通知被告乙公司,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乙公司时解除。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对账协议书》只约定抵顶欠款牛的数量,对其价款并未明确约定,原告甲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同品种单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剩余购牛款209.05万元,并按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相应利息。2024年1月30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言以诚为尺、行以法为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产权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基。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与原告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之后在双方多次沟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及对账协议书的情况下,被告乙公司仍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违约失信行为,给原告甲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于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具有积极意义。但依法裁判不是终点,本案在进入诉讼之前,对双方已达成对账协议部分,通过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最快速度、最 低成本化解,最大限度减少双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诚实守信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诚信经营、守信践诺,才能树立品牌、行稳致远。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将狠抓审判执行质效,创新司法服务举措,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积极力量。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