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以案普法】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开设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展播栏目
  发布时间:2024-04-15 09:53:28 打印 字号: | |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即日起,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开设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展播栏目,陆续刊登涉企业典型案例,旨在兑现胜诉当事人权利同时,平衡保护中小微企业正当发展权利,纾解中小微企业涉诉难题,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发挥宣传警示作用,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01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苏某某系被告某某公司持股99.96%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21年7月份开始,原告付某某为被告某某公司建设育成牛舍、犊牛舍及中转池、沉砂池、回冲池等工程。2022年8月份,工程完工后,被告某某公司已经投入使用。原告付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进行结算,确认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工程总造价约21298152.76元,已经给付原告付某某部分工程款,最终欠原告付某某9百万元未给付。后经原告付某某催要,被告某某公司给付40万元,现尚欠原告付某某工程款860万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公司给付原告付某某工程款860万元,此款被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付某某30万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给付430万元,剩余款项被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前最低向原告付某某支付3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如被告某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付某某可就被告某某公司剩余未给付数额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6000元、保全费及保函费1532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



02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在法治的前提下,也应充分考虑公司的运营情况,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经济利益。本案中,原告工程款未全部取得,已经影响其资金周转,而被告因牛奶价格下降,目前也是亏损经营,没有一次性给付的能力,强制执行很可能影响被告正常经营销售,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法官通过积极作双方当事人工作,融合法理情理,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分期给付原告工程款。最大化减少了对被告正常经营销售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