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月9日10时43分许,被告姜某驾驶姜某某名下的普通货车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安某某驾驶的货车时两车相撞,致安某某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43天,诊断为右侧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外踝骨折,右踝关节内踝开放性撕脱骨折,右侧第七肋骨骨折,右手第1、3掌骨下方脱位伴撕脱骨折等,支付医疗费用4万余元。经认定被告姜某负全部责任。被告姜某的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在有效期内。原告安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267.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护理费8244元,误工费27216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伤残赔偿金81564元,鉴定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93091.66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起诉后原告安某某就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需内固定取出费15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赔偿原告医疗费40267.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护理费8244元、误工费27216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伤残赔偿金81564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上述合计189591.66元;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2元,减半收取2081元,由原告负担。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保障审理工作顺利进行,鼓励人民陪审员围绕争议问题积极发问,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陪审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认真阅卷做好参审准备,了解案情,逐项核实被告当事人基本信息,在法官指引下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充分发表调解意见切实履职尽责,在调解之前,法官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为人民陪审员释明。调节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结合原告的伤残鉴定书,分析事实问题争议焦点,就被诉方承担的赔偿数额发表意见,指出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就二被告的赔偿数额进行协调,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参考意见和帮助,该观点被合议庭采纳。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本案审结后,人民陪审员将参审经历和感受到的法治精神带回日常生活中,以案释法,积极向身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形成很好的辐射效应,进一步密切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进了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