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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4 16:48:42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有限公司系个体工商户。原告丁某某在被告有限公司处从事木炭磨粉工作。2021年8月24日10时许,原告丁某某在被告有限公司院内修善房顶时,由于该房顶瓦片陈旧,且被告未向原告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导致原告从房顶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3天,诊断为:“1、多发性骨盆骨折,1.1右髂骨翼骨折,1.2右坐骨骨折,1.3右髋白骨折;2、右肱骨干骨折;3、有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4、胸部损伤,4.1双肺挫伤,4.2右侧创伤性气胸,4.3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4.4右肺局限性不张;5、左肾上腺结节;6、腹部闭合性损伤”等伤情,共花医疗费用85683.64元。在原告丁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70000元。原告伤残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丁海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医疗费12934.64元(医疗费82935.64元已支付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33131元(44377元×20年×15%)、被扶养人生活费78862.6元、护理费10507.5元、误工费60180.3元、精神抚慰金4500元、鉴定费1870元,合计317287.04元。起诉后原告丁某某就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丁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经本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4369.18元。【医疗费85683.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0650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090.08元、护理费10507.5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48257.1元、精神抚慰金3600元、鉴定费1870元,以上合计164369.18元。

二、原告丁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被告有限公司负担4242元,原告丁某某负担1818元。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保障审理工作顺利进行,鼓励人民陪审员围绕争议问题积极发问,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陪审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认真阅卷做好参审准备,了解案情,逐项核实原、被告当事人基本信息,在法官指引下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充分发表调解意见切实履职尽责,在合议庭评议之前,法官围绕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民陪审员释明。合议庭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结合原告的伤残鉴定书,分析事实问题争议焦点,就原被告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1.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原告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被告为用工单位,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对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具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这些建议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参考意见和帮助,上述观点被合议庭采纳。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陪审员尽心尽力的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全面发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本案审结后,人民陪审员将参审经历及审案过程中感受到的法治精神、法治思想带到日常工作生活中,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身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且形成良好的宣传示范效应,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紧密关系,促进了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