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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1-14 16:38:01 打印 字号: | |

小酌怡情,贪杯伤身,酒会的参与者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同时,也需要对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和保护义务。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饮酒后开车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海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相约去吃米线,被告海某某再与原告曹某某、金某某的儿子曹某甲联系,由曹某甲驾驶轿车,三人先去台球厅打台球,后到烧烤店吃饭并饮酒,次日0时许离开饭店。酒后,曹某甲驾车与被告张某某、海某某去被告张某某朋友家,被告张某某留宿其朋友处,曹某甲驾车将被告海某某送回家,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曹某甲家属认为二被告在与其共同饮酒时未对其加以劝阻,且明知处在醉酒状态,放任其驾驶车辆,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法官认为,原告曹某某、金某某未将车辆钥匙妥善保管,任曹某甲无证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曹某甲未就读高中,在村内打工,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过量饮酒且无证驾驶车辆,缺乏人身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导致事故发生,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海某某作为同行者、共同饮酒者未进行有效劝阻,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海某某为未成年人,且无个人财产,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即由被告海某、韩某某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饮酒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同饮之人也要尽到劝阻、提醒和照顾的义务。同饮后明知对方已饮酒超标却未进行阻却的,一旦发生事故,同饮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聚餐饮酒时,每个人都要注意不要过量饮酒,在饭桌上不要刻意劝酒,提醒同桌人控制饮酒量。当有共饮人试图酒后开车时,应及时劝阻,充分认识到生命诚可贵的道理,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