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左中法院丨手戴金镯不还款 法院执行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23-11-14 13:08:41 打印 字号: | |

“你看你手戴金镯子还能没钱还债吗?”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申请执行人通过变卖金手镯,当场偿还30000元,剩余欠款达成和解。

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欠申请执行人师某30万,逾期不还,师某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然而白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法官将白某拘传至法院,白某仍称没有钱偿还债务。执行法官细心发现,白某身戴金镯子首饰,劝说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最终,双方经过协商,一同将金镯子以20000元价格售卖,白某另筹10000元予以偿还,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如何保证所扣物品的真实性?是否需要鉴定人员和公证处人员在场?对该类物品如何进行评估拍卖?

人民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扣押物品的实际情况造具清单并妥善保管。法院实施扣押行为,不负责所扣押物品的真实性,也无需鉴定人员和公证人员在场。因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的真伪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其真伪直接影响该物品的起拍价及竞买情况,且该类物品也不具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条件,因此,可引导当事人在最高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的评估机构名单库珠宝玉石首饰分库中,协商或随机确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网络拍卖。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通过议价方式而不通过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也可以直接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参考价,但在网拍公告中必须对拍品的现状进行展示,并作出特别说明:“该拍品以实物现状为准,未经专业机构鉴定,法院不承担拍品成分的确定及瑕疵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