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深入某村对一套钻井机进行现场交付。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交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返还钻井机一套。立案后,经过执行干警现场查看发现该钻井机因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长期占有而闲置,价格已经发生减损,并了解到该钻井机是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亡夫所留遗物,钻井机的情感价值大于使用价值。经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被执行人始终拒绝交还钻井机。
为避免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进一步损失,执行法官在该村两名村干部到场见证下,对该钻井机采取强制交付措施,交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确认,该案当场执行完毕,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