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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五人诉王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9-27 16:21:23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抚恤金  抚养  分割  义务

【裁判要点】

抚恤金是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生活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内容。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分配时,应根据死者生前与直系亲属的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酌情而定,另死亡抚恤金属于共有财产,对死亡抚恤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本案中,在扣除丧葬费的合理支出后,综合考虑原、被告对王代来所尽赡养扶助义务多少合理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

【案件索引】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521民初5722号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五人与被告王某是兄弟关系,其父王某乙于2016年1月23日因病去世,单位发放丧葬费17698元,抚恤金141210元,由被告王某领取。王某乙从2010年开始一直与被告王某夫妻共同生活,由被告王某赡养。王某乙去世时,被告王某支出丧葬费7750元。原告王某甲五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抚恤金、丧葬费平均分割。被告王某不同意分割,从2010年开始,王某乙得病行动不便之后一直由被告王某夫妻护理,一居生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生活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内容。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属于共有财产对死亡抚恤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共同协商取得一致。因被告王某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关系更为紧密,在王某乙去世后,给被告王某带来的物质、精神损害更大,应予多分,本案中,在扣除丧葬费的合理支出后,综合考虑原、被告对王某乙所尽赡养扶助义务多少合理分配。故判决原告王某甲人分得40%,被告王某分得60%。

【裁判结果】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甲五人各分得丧葬费、抚恤金10092.64元【(丧葬费17698-7750+抚恤金141210元)×40%÷5人】,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

二、原告王某甲五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抚恤金是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生活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内容。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分配时,应根据死者生前与直系亲属的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酌情而定,另死亡抚恤金属于共有财产,对死亡抚恤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本案中,在扣除丧葬费的合理支出后,综合考虑原、被告对王某乙所尽赡养扶助义务多少合理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规定故作出判决。

【案例注解】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对于死亡抚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这一点可以明确。 2、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这里的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在具体分割上,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3、对于丧葬费:丧葬费本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给实际支付人的,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对于按丧葬费标准计算出的统一发放的丧葬费,如果有多余的,应该说这些费用是给死者家属的,所有权是死者家属共有,原则上应在各家属间均分。

一个家庭,能否愉快和幸福,兄弟姐妹的和睦相处,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遇到利益相冲突时,应互相商量,耐心解决。本案中,在父亲去世后所得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问题上,王某甲人与王某发生分歧,综合考虑抚恤金的性质,分配时,应根据死者生前与直系亲属的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酌程度情而定,王某甲人要求平均分割,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