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左中法院受理一起常某诉某小学劳动合同纠纷案。常某在某小学工作十余年,今年被解除劳动关系,常某诉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常某自2003年至2021年先后以兼职、全职的方式在某小学工作,自2017年起签订劳动合同、但从未缴纳社会保险,某小学对常某在校期间的工作能力及态度表示肯定。但今年因常某年龄已超60岁,且旗里给某小学安置了三名复转军人,接替了常某的工作岗位,故某小学于4月起不再继续聘用常某,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小学支付常某经济补偿金。从调解、签订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整个过程不到一小时,一起劳动纠纷得以高效、和谐化解。双方当事人在拿到调解书的同时握手言和,表示对彼此的理解。
为更好地化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左中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发挥了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下一步,左中法院将继续对用人单位开展普法宣传,规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用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