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当事人桂某来到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宜,安检中心值班法警严格按照规定对其随身物品例行检查。突然,11颗类似子弹的物品出现在X光机显示屏上,值班法警立刻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要求桂某配合进行开包检查和人身安全检查。
经过初步检查发现可疑物品为11颗子弹后,值班法警对该手提包进行复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及时将子弹扣押,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将子弹和桂某移交公安机关,该事件得以有效处理。
法警寄语
严格的安全检查是法院司法警察保护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安全的职责所在,也是促进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保障,只有经过严格的安检,才能防患于未然。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将用最严格、最规范的执法理念守护人民群众安全,守护全院干警安全。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