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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通告
作者:执行局供稿  发布时间:2018-06-14 15:10:58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彰显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弘扬社会正气,现发布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执行通告:

  一、执行案件中的被申请执行人应及时报告财产情况,相关人员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将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拒绝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到本院执行局如实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对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并视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

  二、对于执行案件中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控制财产及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活动的相关措施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财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贷款、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对于拒执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对于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拘留,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情形的,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打击“老赖”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和警示作用。

  四、对于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规定的拒执被执行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五、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凡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本院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所属党组织和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委、监察委进行通报,向有关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

   六、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应对执行行为予以协助,拒不协助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凡是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人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拘留、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望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尽快到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拒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对失信被执行人坚决予以打击,用足、用活各种强制措施和手段,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