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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白音宝力高 刘爽  发布时间:2017-11-22 15:39:5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9 年4 月,孙某与邓某合伙开办粮库,雇佣李某当保管员。合伙期间在侯某处订购红砖用于建粮房屋及附属设施。侯某将红砖送到粮库后,由李某先后出具了16 枚欠红砖款欠据。后孙某、邓某雇佣齐某车辆在原告处拉红砖。齐某为侯某先后出具7 枚欠红砖款欠据,共计48000 块砖,每块0.27元。2010 年7 月份,孙某与邓某协商,孙某退伙。侯某向合伙人孙某、邓某索要借款未果,且因欠据由被告李某、齐某出具,无奈之下只得起诉李某、齐某偿还赊购红砖款。

  左中法院巴彦塔拉法庭经仔细调查后,依职权追加孙某、邓某为共同被告。庭审中,被告李某、齐某均辩称,原告所诉砖款是在被告孙某、邓某二人合伙期间建粮库欠的,此款应由被告孙某、邓某负责偿还。被告孙某辩称,其与被告邓某协商退股,粮库归被告邓某所有,粮库所欠外债也由邓某负责偿还,故应由被告邓某负责偿还。被告邓某辩称,本案被告李某、齐某所赊购的红砖与其无关,该红砖其未使用,这一事实有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佐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是李某、齐某以自己名义出具欠据,且在欠据上并没有任何体现其或粮库所用砖的记载,其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被告李某、齐某在原告处赊购的红砖与其无关,不负有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李某、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孙某、邓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侯某红砖款。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当事人之间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孙某与邓某合伙期间在侯某处订购红砖,并由其雇员被告李某为原告侯某出具16枚欠据。雇齐某的车辆拉红砖,齐某为侯某出具7枚欠据。李某系孙某、邓某的雇员,红砖是孙某、邓某在侯某处订购后由齐某送至粮库,故李某、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本案中原告侯某与被告孙某、邓某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已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欠款为被告孙某还在合伙企业时所欠,退出合伙时,双方对原合伙的债务未具体清算,合伙人对退伙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孙某、邓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侯某红砖款。
责任编辑:左中法院